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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都需要做哪些内容

更新时间: 2024-01-08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并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发生职业病时,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般来说包括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三同时”工作无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因此无须申请,但企业一定依法依规完成,(企业可自己完成,也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完成)并建立档案备查。

  4.1建筑设计企业对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4.2编制报告。 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在施工前应当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3组织评审和验收。 上述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理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按照评审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按照验收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且修改和整改情况须经专家组确认。

  4.4资料存档与备案。 评审和验收工作结束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5.1职业病防护设施预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针对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所需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建议。

  5.2项目类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

  5.4资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预评价无需资质要求,可由建设单位自主完成,无能力完成时可委托第三方。

  注:预评价如采用类比调查数据时,需要采用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与建设项目规模和工艺类似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5审核、审查、备案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报告并经审核同意,其它建设项目均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5.6报告要求符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形成合规评审意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合规评审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6.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针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工程防护技术措施,提出能够予以施工建设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包括防护设施的规格型号、设计图纸、技术参数等。

  6.4资质要求无资质要求,用人单位可自主完成,无能力完成时可委托第三方完成。

  6.5审核、审查、备案除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均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6.6设计要求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形成合规评审意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合规评审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7.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确认建设项目对职业健康风险的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符合性与有效性,并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风险,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要求。

  7.4资质要求控制效果评价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需要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来完成,其它事项无资质要求,用人单位可自主完成,无能力完成时可委托第三方。

  7.5审核、审查、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控制效果评价无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7.6 报告要求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形成合规评审意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合规评审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8.1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评价结论,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的活动。

  8.3资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无需资质要求,无能力完成时可委托第三方。特别说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理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

  8.4审核、审查、备案除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需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外,其它建设项目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8.5验收要求建筑设计企业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应当编制验收方案并在验收前20日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组织具有职业卫生相关专业背景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形成合规验收意见;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形成合规验收意见;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验收完成后20日内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理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组成由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评审(验收)组。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一)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1. 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 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3. 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0号)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查。

  4.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5.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

  (一)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

  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查询。

  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医疗机构可能会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9.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对变更内容未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的;

  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是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重要手段。我国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以保护劳动者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