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加强防务,尤其是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用法律形式确定并以国家强制手段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是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军队是国家的柱石,是国防的骨干力量。党要对国防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首先要确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二是有效地保障国防现代化建设。国防建设的法制化,本身就是国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防法规是实现国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是国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加强国防建设的有效调节器。
三是巩固和提高武装力量的战斗力。武装力量的战斗力是衡量国防建设的根本标准之一,通过依法管理的手段提高战斗力,已变成全球各个国家治军的大趋势。
五是发展我国对外军事关系,提高军队的国际地位。对外军事交往有利于各国军队之间的了解、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和交流,对于消除误解,维护世界和平具备极其重大的意义。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外军事关系、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这对树立我们的祖国和军队的形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防领域中各种关系、坚持依法治军、全方面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也是做好战争准备、赢得战争胜利的根本保障。从我国国防法规立法权限分为五个层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基本法律及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等。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颁布国防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
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各部门制定颁布国防行政规章和军事规章。制定了《中国人民内务条令》《中国人民纪律条令》《中国人民队列条令》等。
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国防法对国防活动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在国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基本法的地位。其他如兵役法、国防教育法等国防法规,只对与国防建设相关某个方面做了规范,它们是国防法的分支。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防法的修颁布,是我国国防建设史和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国防建设和完善军事法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国防法是一部综合性的调整国防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共十二章七十三条,主要内容:总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是国家军事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其基本功能是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为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提供法治保障。现行的兵役法是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国第一部兵役法于1955年7月颁布,第二部兵役法于1984年5月颁布,1998年、2009年、2011年和2021年先后4次修正。兵役法颁布施行以来,对于提高全民国防意识,保障兵役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现行的兵役法共十一章六十五条,主要内容:总则、兵役登记、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战时兵员动员、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退伍军人的安置、法律责任、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是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4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共八章七十二条。主要内容:总则;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军事禁区的保护;军事管理区的保护;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保护;管理职责;法律责任;附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共7章62条,主要内容有:明确了陆地国界工作的领导体制、部门职责、军队的任务和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等基本内容,以及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和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等。陆地国界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国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陆地国界安全,防范和打击任何损害领土主权和破坏陆地国界的行为。
公民的国防权利归纳起来有三项即: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取得补偿的权利、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国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公民和组织有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一是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每一个公民都要依照国家的规定,通过一定的形式,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三是支持国防建设的义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协助完成征兵任务,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四是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按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五是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国防设施是国防的物质屏障,在战时,它是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的重要依托;在平时,它具有制约敌对力量的威慑作用。因此,保护国防设施,确保国防设施效能的实现,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国防法的要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