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做好2023年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超市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评审及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我厅制定了《2023年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超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申报材料电子版请于2023年9月15日前报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的意见》,加强对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超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支持慈善组织在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重点区域新建并运营慈善超市,每个慈善超市建设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资助金额为10万元/个。
每个慈善超市的资助资金中,5万元用于布设统一的慈善超市标识和购置捐赠箱、货架、销售设备、消毒设备及其他超市运行所需设施、设备(以上设施、设备均需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5万元用于超市装修、慈善氛围营造以及围绕慈善超市所在地开展公益活动。项目资金不得用于支付房租、人员工资、货款等。
将慈善超市打造成为富有特色的便民捐赠站点、慈善文化宣传和展示窗口、慈善活动基层阵地、社区慈善的孵化基地,慈善组织依托慈善超市提升“造血”功能,在超市覆盖区域实施公益项目,帮助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为群众提供志愿服务,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慈善超市由慈善组织全资注册企业运营的,慈善超市净利润按年度返还慈善组织,用于实施慈善项目。合资注册企业运营慈善超市的,慈善组织占股不能低于70%,慈善超市净利润按年度和控股比例返还慈善组织,用于实施慈善项目。慈善超市所有收支均需进入运营企业,并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范管理。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名称或经营事物的规模含“公益”“慈善”,且2021年度、2022年度检查合格(认定为慈善组织的需按期参加年报);
(二)申报项目的组织应当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依照《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合作申报,并严格按照《慈善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省民政厅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等方式发布《2023年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超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各申报单位填写《2023年省级福彩公益金支持慈善超市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机构银行基本户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曾获得过类似项目佐证文件、配套资金承诺书等资料电子版。每个慈善组织申报新建项目点不超过3个。市(州)民政局负责收集市、县两级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报省民政厅,省级慈善组织直接向省民政厅申报。市(州)民政局推荐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所有申报材料于2023年9月15日前以邮件方式报送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联系方式,电子邮箱:gzscssgc@。
1.初审: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对申报材料来初审,主要审查相关材料的完整性、项目基本要素、项目预期绩效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评审:评审委员会由省民政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审查:①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专业性,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②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年报)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③预算的编列、资金的配套情况、项目进度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申报单位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项目绩效等条件确定立项建议名单。项目评审中有以下情况的优先考虑:①曾承接过中央、省类似项目且结项评估合格;②曾运营管理过慈善超市且管理规范、社会反响良好;③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达到3A级(含)以上且在有效期内;④已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⑤有配套资金的。
3.立项: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立项建议名单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项目名单和立项资金,批准后立项并向社会公告。
获得立项的慈善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报送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2.注有年检结论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逾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和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立项。以上材料经省民政厅审核盖章后,项目即告生效。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项目绩效等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原则上不可以调整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经省民政厅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2024年1月至3月试运营。项目执行单位未按项目计划实施的,省民政厅可根据日常抽查、中期检查、末期评估报告等情况,减少资金安排,停止执行项目,责令退回资金。慈善超市运营3年后,如若特殊原因无法持续经营的,需做好财务清算,剩余资产计入慈善组织资产核算。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处理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各执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省民政厅报送相关材料。
1.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省民政厅按程序拨付70%的资金;项目建设完毕、中期检查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2.项目执行单位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3.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专项资金及公益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机构基本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4.项目配套资金需为慈善组织实际投入资金,不得以物资、服务折算或抵扣配套资金。
1.市(州)民政局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负责对本地区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察觉缺陷及时纠正,重要违规问题应上报省民政厅。
2.省民政厅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做检查。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省民政厅将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按月调度项目实施进展,分别出具中期检查报告、项目试运营评估报告,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项目绩效评估结果较差且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收回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执行单位后续申报资格。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还将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衔接。
3.项目执行单位在正式立项后,主动接受省民政厅及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监督检查,每月向第三方评估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在2024年3月中旬,项目执行单位向省民政厅报送总结报告,内容有:项目实施情况、决算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宣传推广情况等。
各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履行社会责任,发挥非消极作用,让全社会更多的关注、了解和支持公益慈善。
各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感人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报送项目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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