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清晰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方针,推进公有住宅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接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悉数经济利益。
(一) 以协议方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含土地出让金、土地征收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接受者应付出的钱银、什物、非钱银性财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1. 评价价格:由政府同意建立的房地产评价组织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做归纳鉴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承认的价格。
(二) 以竞价方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含在内。
二、 先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同意改为出让方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交纳契税,其计税根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 已购公有住宅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彻底产权住宅的,免征土地权属搬运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