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配套费征收契税有关事务问题的请示》(辽地税稽发[2006]3号)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定见。辽宁省当地税务局《关于清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计税价格的告诉》(辽地税函[2006]135号)从发文之日起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的规则,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子买卖的计税根据为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子权属搬运合同确认的价格,包含接受者应交给的钱银、什物、非钱银性财物或许其他经济利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134号)规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接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悉数经济利益。因而,省局辽地税函[2006]135号文件发布之前产生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不管称号为市政建设配套费,或许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仍是归纳配套费,均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计入契税的计税根据征收契税。
省局辽地税函[2006]135号文件发布之后,市政建设配套费(或称为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归纳配套费)若不是一次收取的,应按城市建设配套费、煤气设备配套费、自来水设备配套费、热力设备配套费、公交场站配套费和消防设备配套费(六项费用)的算计额来确认市政建设配套费额度;如果是一次收取,且能辨明费用项目的,应按上述六项费用算计额来确认,否则按实践交纳费用的全额来确认。关于免交、减交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部分不再计入契税的计税价格。
发文标题:辽宁省当地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用、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标题:辽宁省当地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用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