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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新税法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计税根据剖析

更新时间: 2024-05-15

  跟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咱们对契税的计税根据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新的税法结构下,尽管坚持了现行税制结构和税负水平整体不变,但对部分内容的调整使得咱们有时机从头审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契税计税根据的问题。

  首要,咱们应该了解契税的界说及其特性。契税是一种不动产(土地、房子)产权产生搬运变化时,根据合同约好价格的特别的份额向新业主(产权接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除了具有其他税收的一起性质和效果外,契税还具有必定的规费性质,这也是契税与其他税收之间的首要差异地点。

  在契税的计税根据方面,咱们有幸在新税法和有关方针的指引下进行深入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根据为成交价格,这中心还包含接受者应交给的钱银、什物、非钱银性财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一规则清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根据的计算方法。

  但是,现已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134号)供给了更多关于契税计税根据的信息。该告诉指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接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悉数经济利益。以协议方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含但不限于……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