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税务部分表明,契税是在处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必需要交纳的税种,它的计税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告诉》规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接受人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悉数经济利益。以竞价方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造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含在内。
可有不少纳税人由于缴了契税、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而对文件的第二句话重要性疏忽了。由于依照现行的土地出让建造开发方法,土地出让合同中只约好了土地出让金,缴了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就能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在开发过程中住建部分会根据工程实践开工建造面积核定规范征收市政建造配套费,这个费用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无法约好。所以当纳税人每交纳一笔市政建造配套费后,不管《不动产权证书》是否获得,都应当及时到税务部分申报交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