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子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3.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用到的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材料抽样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7.国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检验收取规范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建筑设计企业组织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等文件资料。
说明:1.建设工程投资30万元及建筑总面积300㎡的无需办理;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与建设工程完工消防验收事项需要经工程设计、工程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三个依次进行的环节且周期较长,因此不纳入“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清单,由申请人依法单独办理。
说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文物保护单位区域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不纳入“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清单,由申请人依法单独办理。
2.食品经营许可:3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核查2个工作日,听证20个工作日)
天心区政务服务中心:天心区湘府中路298号天心区政务服务大楼二楼1-16号窗口
望城区政府服务中心: 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府路198号雷锋政务超市二楼
宁乡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沙市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北路市民之家二楼F区F152-156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