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保护建造税是对从事工商运营,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保护建造税的纳税人。包含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含外籍个人)。
(2)城市保护建造税的扣缴责任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一起扣缴城市保护建造税。
(1)城市保护建造税以纳税人依法实践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根据。
(2)城市保护建造税的计税根据应当依规则扣除期末留抵退税交还的增值税税额。
①对进口货品或许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出售劳务、服务、非钱银性财物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保护建造税。
②对出口货品、劳务和跨境出售服务、非钱银性财物以及因优惠政策交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交还已交纳的城市保护建造税。
③对增值税、消费税实施先征后返、先征撤退、即征即退方法的,除还有规则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保护建造税,一概不予退(返)还。
教育费附加是对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践交纳的税额为核算根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1.纳税人:税法规则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