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四川省物价局、财务厅《关于遵循国家计委、财务部关于全面整理住宅建造收费、撤销部分收费项目的告诉的告诉》(川价费〔2001〕157号)精力,结合2012年5月3日平昌县政府十七届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精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请仔细遵照履行。
此项收费规范从6月1日起履行,原平昌县物价局、财务局(平价非〔2001〕23号)、平昌县开展和计划委员会、财务局(平昌计费〔2002〕29号)文件一起废止。
三、你局有必要严厉按照此规范收取,不得扩大范围,不得超规范收费,不得随意减免。
四、收文后,你局速到平昌县开展和变革局处理《收费许可证》,严厉运用财务专用收据,资金归入预算办理,缴入国库,并承受有关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