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本”)
1.投资方式:投资的人能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投资者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总额不允许超出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20% 。
“实收资本”属于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类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投资者实际投入到企业的资本,借方登记投资者撤回的资本,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期末实际所收资本的实有数额。“实际所收资本”科目应按投资者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1)企业收到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实际所收资本”科目。
(2)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实物作价出资时,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实际所收资本”科目。
(3)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借记“非货币性资产”科目,贷记“实际所收资本”科目。
例1:A公司收到甲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10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例2:A公司收到乙投资者投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作价300000元,A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资本公积是投资的人或其他人投入到企业,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金。
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的利得或损失。
“资本公积”属于所有者的权利利益类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企业资本公积的增加数,借方企业资本公积的减少数,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资本公积的结余数额。本科目应分别按“资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1)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缴付企业的出资额大于其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拥有的数额。投资者投入的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计算的出资额,记入“实际所收资本”科目,大于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说明:若投资的人的出资额与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数额相等,则不存在资本溢价的问题。前面实际所收资本中的例题均属于此种情况)
企业收到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实际所收资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例:丙作为A公司的新增投资者出资40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按照协议规定丙在注册资本中享有份额的数额为350000元,则超过部分应作为A公司的资本溢价。
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应在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备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应于开始生产经营之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各期损益,所以在开办费的问题上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应按会计准则的要求作账务处理,按税法的规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数的限制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的过程中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有效期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增加的固定资产原价,贷方登记企业减少的固定资产原价,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期末结存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固定资产”科目应按各项固定资产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工程物资”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企业为基建工程而准备的很多材料物资的成本。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购入工程物资的成本,贷方登记领用工程物资的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已购入但尚未领用的物资成本。
“在建工程”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公司进行建造和安装工程发生的各项支出。该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各项在建工程的发生额,贷方登记企业完工工程转出的数额,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已发生支出但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结存数额。“在建工程”科目应按各项在建工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1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合理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购入不需安装的机床一台,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运输费500元,装卸费2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2企业购入要安设的固定资产,应按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全部价款的内容与不需安装固定资产的全部价款相同)再加上安装调试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购入时,按支付的全部价款先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支付安装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安装好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再将在建工程全部转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某企业购入要安设的机床一台,价款30000元,增值税5100元,运输费500元,装卸费200元,另发生安装费1200元,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1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以及实施工程人员施工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
C.工程领用本企业原材料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D.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分配工程人员工资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职员薪酬”科目;
F.支付别的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G.工程完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全部转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出包工程:是指企业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建造商,由建造商组织施工的建造工程和安装工程。
A.企业向建造商预付工程款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C.工程完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全部转入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低值易耗品是指由于单位价值较低或有效期较短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
“低值易耗品”属于资产类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低值易耗品的增加额,贷方登记减少额,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结存的低值易耗品的数额。“低值易耗品”科目应按各品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1)企业购入低值易耗品时,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购入办公桌10张,单价200元,共计2000元银行转账结算。
1一次摊销法。是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将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一般适用于价值较低或极易损耗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领用时,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低值易耗品”科目。
例:(承上例)该企业购入的10张办公桌全部被管理部门领用,并且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2五五摊销法。采用五五摊销法时,应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非货币性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非货币性资产的取得成本,贷方登记非货币性资产的摊销成本以及出售非货币性资产时转出的账面余额,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已取得但尚未摊销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摊余价值。“非货币性资产”科目应按类别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企业购入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购入时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非货币性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购入一项专利权,全部支出共计215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非货币性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不能作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
例:某企业自行研发一项专利技术,发生前期研发费用6000元,经申请获得专利权。企业在申请获得该项专利权时,发生注册费3000元,律师费50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说明:研发费用已在发生当期记入“管理费用”,不能再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入账)
企业的运营资金单凭投资者的投入是不够的,并且也不符合财务管理的要求。所以企业也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以补足资金的短缺。根据借款期限的长短不同,可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1.短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短期借款”属于负债类科目,该科目贷方登记企业借入的各项短期借款,借方登记偿还的短期借款,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借款数额。“短期借款”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偿还借款时,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长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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