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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存案服务指南

更新时间: 2023-12-04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正)第三十六条 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等从事食物出产运营活动,应当契合这个法规则的与其出产运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物安全要求,确保所出产运营的食物卫生、无毒、无害,食物药监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食物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出产运营环境,鼓舞和支撑其改善出产运营条件,进入会集交易市场、店肆等固定场所运营,或许在指定的暂时运营区域、时段运营。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和食物摊贩等的详细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定。

  2.《安徽省食物安全法令》(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施食物小作坊挂号准则和小餐饮、食物摊贩存案准则。挂号和存案不得收取费用。

  3.《安徽省食物安全法令》(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小餐饮、食物摊贩运营者应当对地点地县级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存案,供给运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运营场所的地址、运营食物的种类等信息。

  《安徽省食物安全法令》(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四十二条:从事小餐饮、食物摊贩运营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运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坚持安全间隔;(二)具有相对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备和废弃物搜集设备;(三)用水契合国家规则的日子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作业的从业人员获得食物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物出产运营活动时采纳必要的卫生安全保护措施;(五)运用的食物容器、东西无毒、无害,契合卫生和运用上的要求;(六)运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安全、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