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四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若干规定,为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注入环保力量。
推行“不见面式”政务服务,实现业务办理“零跑动”。环评审批实行网上受理、审批和邮寄批复文件等便民措施,对需要开展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采取专家函审、视频会审等方式来进行,对需要与建筑设计企业、编制单位做沟通的,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来进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全程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成,对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的,可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充提供,需提供排污许可证件文本的,采取邮寄、扫描电子件等方式送达。
全面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实行先开工后补办。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类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疫情防控相关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医疗机构依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豁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辐射安全许可手续,同时也加强指导服务,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医疗机构使用场所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有关标准要求。上述项目在疫情结束后仍需接着使用的,按规定进行补办手续。
建立容缺容错办理机制,对环评审批申报材料存在非原则性问题、短期内能迅速补正的,可先行受理,由建筑设计企业在技术评估、受理公示过程中补正。支持重点项目启动准备工作,环评文件依法通过审批前,建筑设计企业可启动“三通一平”和拆除旧有(临时)建筑物等正式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严格落实并联审批制度,取消所有审批前置条件,项目环评批复不得作为项目审批办理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安全评价、能源评价、土地手续等的前置条件。
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项目中心平台作用,为全省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服务保障。对重点项目实行超前介入、主动对接、跟踪服务、定期调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助力项目尽早落地。开通重点项目网上咨询平台,提供项目生成阶段专家技术预审咨询。设立环保咨询服务热线,提供环评报批、环保准入政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等“一站式”咨询答疑服务,讲流程耐心细致,讲政策全面透彻,讲法规专业准确,为项目落地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咨询热线。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精减环评审批事项和范围。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附件1)。对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环境污染小、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明确的共23个行业55个项目类型不纳入环评管理,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附件2)。
探索实施重点行业告知承诺制,落实石油天然气、生猪养殖等行业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总结评估开发区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试点实施情况,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的要求,鼓励开发区积极申请纳入试点。按照生态环境部总体部署,扩大试点行业范围,逐步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17大类44小类行业的项目(附件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限,在按法定时限“减半”的基础上,再提速一倍,由原法定的60(30)个工作日,缩短至15(8)个工作日;排污许可核发时限,由原法定的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对合乎条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申请,做到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评审、第一时间公示、第一时间批复(决定),全力服务好建设项目快速投入建设,保障企业排污许可及时核发。
在疫情防控期间,排污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等到期的企业单位,可顺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各相关企业单位在保障环境安全前提下可正常生产;应于2020年1月31日前提交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年度评估报告,医疗机构可宽限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
发扬“店小二”精神,实行“管家式”服务,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行工作为契机,通过网上通告、电话走访等方式主动对接服务企业,及时掌握回应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对存在生产的基本工艺技术、污染治理技术等方面环保问题的,组织环保专家通过视频连线、远程服务方式来进行“诊疗”,提供政策和技术指导;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购买或运输污染防治物资困难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确保企业复工复产物资要素有保障。
对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污水处理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疫情相关重点监管单位,实行“日检查”、“日监测”、“日报告”制度,通过视频连线、污染源自动监控等方式开展监管,确保不打扰正常防疫工作;对非疫情重点监管单位,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制度,在规定范围内,降低企业抽查比例至10%,最好能够降低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紧密关联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实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附件4)。
对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企业发生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暂不采取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并积极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对一般企业发生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秉承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原则,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强制措施,在企业主动改正,确保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终止情况下,可不采取强制措施。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到缴纳环境行政罚款期限的企业,可提交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核实后原则上全部予以同意;在疫情解除后,对企业因流动资金困难,依法提交的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罚款申请,经核实符合实际情况的原则上予以同意。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主观恶意偷排漏排、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零容忍”,依法严惩重罚;对轻微违法、无心之过或能力不够的企业侧重加强帮扶指导,企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符合轻微违法认定的11种情形之一的(附件5),以书面告知方式督促尽快整改,不予行政处罚。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优化企业环境信用评估修复流程,对因存在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环境信用评估减分的企业,如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暂不开展现场核实,及时进行环境信用评价核销,避免企业在申请贷款、享受其他部门优惠政策时受限。待疫情结束后做补充核查,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改正到位的依法处置,并扣除相应环境信用评分。
本规定适用于疫情期间,疫情结束后,将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国家和省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察觉缺陷及时报告。
7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单纯分装的速食制造、营养食品、保健食品制造项目。
8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④且年加工1000吨及以下的水产品加工项目。
9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项目。
11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⑤的,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涉及化学处理或表面处理的竹、藤、棕、草制品制造项目。
12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仅涉及切割等简单物理处理工艺的纸制品制造项目。
13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草编、刺绣、木雕、泥塑、剪纸等民间手工品制作项目。
18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且仅涉及组装、测试⑥的计算机制造、智能消费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通信设施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项目。
20利用现有建筑/构筑物、发电量小于5兆瓦,且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光伏发电项目。
24不新增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且不改变环境风险等级的现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项目。
27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⑦的森林、草原、湿地(不涉及引水工程)资源保护项目。
29建筑物拆除、装修、修缮、外立面改造,老旧危房改造、抗震、加固、修缮项目;居民楼加装电梯。
31利用现有建筑的以下零售批发业项目:商店、超市(且不涉及食品加工或不涉及产生油烟的餐饮内容)、药店、书店、花店、服装店、音像店、牛奶零售店、便利店。
32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以下餐饮类项目:不涉及食品加工的餐饮场所和食品零售;不产生油烟的甜品店、饮品店、咖啡店、蒸点店、面包房、蛋糕店、茶艺店等餐饮场所。
33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相关服务项目:软件开发测试、网络公司、服务器中心等信息化项目。
34货币金融服务、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项目:法律服务、租赁、中介服务、心理咨询等;财务、金融、商贸等专业服务项目;旅游中介项目。
35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以下文化体育娱乐项目及教育活动:不含影剧院的图书、影视、动画等文化创意企业;彩票销售、棋牌、游艺厅、网吧、桌游店、桌球房;健身场所;瑜伽、舞蹈、武术等培训、教育培训、早教中心。
36居民服务、修理等服务业项目:养生保健、足浴(不含检验、化验和中药制剂生产的);家政服务、干洗店、理发美容美发店、婚姻介绍、家用电器及电子科技类产品修理、缝纫店、验光配镜、美体、按摩、宠物店;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动物诊疗机构(含动物医院、诊所);物业管理;快递营业点;废品回收点(不涉及加工、回收利用及处置的);贸易中介;以商业店铺方式经营的金银饰品加工店、文印店、不涉及表面处理的字牌店。
40利用现有建筑的以下项目:汽车美容装潢(不含喷漆工艺)、非机动车维修(不含喷漆工艺)项目。
41利用现有建筑且污水纳管③的,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⑧的洗车场(不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场)项目。
42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的现有水利设施除险加固(不含水库)、维修养护及应急修复工程;现有堤防、泵闸等防洪治涝设施维修项目。
44不位于环境敏感区⑨且以家庭为单位①的土地整理、农田改造、农业种植、大棚种植及除原料林基地以外的经济林项目。
45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新建四级(不含)以下公路建设、四级公路改扩建项目。
47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公路路面改造项目;排水箱涵整治项目;道路、公路的照明、绿化等景观整治项目。
48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道路、公路养护维修项目及配套设施维护项目;现有道路、公路补建或增建隔声屏;已建桥梁加固、维修、养护项目。
50城区路灯、护栏、户外广告牌的安装与拆除;其他市政设备更换和维修等项目。
531.6兆帕及以下的城镇天然气管道,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居民小区内部所有管网建设项目。
55新建、改扩建分流制雨水泵站;不新增用地的污水泵站改建项目;不新增用地的合流制雨污水泵站改建项目。
①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的相关建设项目,一旦形成规模化生产型企业,应按分类管理名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手续。
②养殖规模是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8〕70号)规定的: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④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三)中的全部区域。
⑤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三)中的全部区域。
⑥仅涉及组装或测试的工序应不涉及探伤、钻孔、切割、折弯、使用焊料的焊接、胶合/粘结、药剂(溶剂)清洗、产生废气或废水的测试等。
⑦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二)中的全部区域。
⑧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三)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
⑨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湿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第三条(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
⑩环境敏感区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一)中的全部区域;第三条(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对其中生猪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
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报告表
尽可能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一般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视其环境守法、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可纳入清单
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近一年内已经进行过现场执法检查且无严重环境违法记录,或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可纳入清单
企业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且在线监控数据稳定达标的企业,可不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
(一)改建扩建项目或者租赁厂房(场地)项目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批先建”处于设施安装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的。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已按环评要求建设或能证明达标排放的,项目未造成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关闭项目或者恢复原状的。
(三)属于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前已主动备案的。
(四)除第一类污染物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涉及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大气污染物倍数在10%以内的,pH值不小于5或者小于等于9.5的;噪声超标在1分贝以内的。
(五)现场检查发现未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签、标志未按规定张贴,系首次出现此行为且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六)重点排污单位未依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未依规定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及比对监测,经发现后能及时主动纠正的。
(七)污染防治设施因突发故障或维修保养导致不正常运行但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未造成大气、水体、土壤污染后果的。
(八)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短、污染小、当日完成整改的(如“超标排放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的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偶发的大肠杆菌等其他污染物超标的”;再如“不规范储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九)小微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畜禽养殖户等违法情节轻微,经教育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十)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因生产负荷未达到设计的基本要求导致在线数据超标现象,企业提前书面报告说明并事后及时整改到位的。
(十一)当事人首次(首次是指企业成立后,环境执法检查中第一次发现)发生其他轻微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
解读:《优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若干规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