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宅城乡建造部昨日(9月28日)发布了重要的公告,从本年10月1日起履行保证性住宅有关税费方针。
依据公告,对保证性住宅项目建造用地免征乡镇土地使用税。对保证性住宅经营管理单位与保证性住宅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证性住宅购买人触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公告清晰,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安排转让旧房作为保证性住宅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越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证性住宅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证性住宅持续作为保证性住宅房源的,免征契税。
此外,保证性住宅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等。享用税费优惠方针的保证性住宅项目,依照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规模确认。有关方针自2023年10月1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