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处理规则》(以下简称《处理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泉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模扩展,由“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辖区内的建造项目”调整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的建造项目”,征收规范也相应进步。
据市住建局行政批阅科相关担任的人介绍,原《处理规则》自2006年出台以来,有关部分称号、功能等已发生了改变和调整。此次修订的内容首要触及征收主体、征收规模、征收规范、适用土地类别区分等相关条款,进一步厘清部分功能,“企业交纳配套费不需要在部分间来回跑,更便当”。
征收主体方面,原“触及市建造局担任收取的项目,其配套费由该局托付市城乡规划局在核发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时收取”,修订为“住建行政主管部分受理修建工程项目施工答应请求时,应当一次性奉告建造主体依规则交纳配套费;建造主体按规则交纳配套费后,由住建行政主任部分依法处理修建工程项目施工答应证”。
根据《处理规则》,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辖区内的建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免征和征收,依照施工答应证“谁处理,谁担任”准则,收入一致缴入市级财务,市财务按规则于次月与建造工程所在地政府进行结算;其他县(市、区)区域内的建造项目,其配套费由所在地住建行政主任部分担任征收,收入缴入同级财务。
《处理规则》对类区区分规模也进行了调整,将类区区分规模从本来以“社区、村”区分为一、二、三类区,修订为以“大街和镇、乡”区分为一、二类区,撤销三类区。此外,鉴于类区区分规范进步,征收规范也相应进步。
调整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配套费征收类区区分规模:大街、镇归为一类区,乡归为二类区。收费规范为:住所一、二类区别离征收8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商业(含写字楼)一、二类区别离征收11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工业一、二类区别离征收5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泉州台商投资区仍依照惠安县的征收规范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处理规则》清晰,各县(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相关规则,结合本地实践,拟定本县(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处理规则。(泉州晚报融媒体记者谢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