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网讯 为进一步标准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处理工作,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备建造,近来,市政府印发《莆田市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征收处理规则》的告诉,规则凡在城区及城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造(包含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则缴交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
据悉,配套费大多数都用在城市市政共用配套设备建造和保护,是城市基础设备建造资金的弥补。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造工程规划答应证核准的修建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修建面积(不含非商业用途地下室、架空层、骑楼)征收。关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造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修建面积征收;关于容积率大于4的建造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修建面积征收。
配套费应在处理修建工程项目施工答应证前一次性交纳。军事设备(含武警部队设备)、市政共用设备(含城市停车场、汽车站、火车站、排污和排涝泵站、公厕、垃圾处理等建造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所、廉租住所、公共租借住所、棚户区改造安顿住所等社会公益事业建造项目免征。政府出资的校园(校安工程在外)、医疗机构、科研、白叟活动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等单位和中心、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当地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造项目(不含住所)、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造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任部分确认的国家和省确认扶持的高新技术建造项目和行政机关办公楼建造项目折半征收。外商出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兴修的非经营性项目,按现行标准的40%征收。(全媒体记者 林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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