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郭秋成 《惠东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处理办法》业经十一届60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本月1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依据《惠东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处理办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为筹措城市基础设施建造资金所收取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造的专项政府性基金。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惠东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运用和处理,加速县城市基础设施建造。
凡在惠东县县城内(含九龙峰旅行区)以及惠东县划入环大亚湾新区规模的白花镇、稔山镇、铁涌镇、平海镇、吉隆镇、黄埠镇、巽寮沿海旅行休假区、港口沿海旅行休假区等乡镇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建造项目(含暂时修建项目),修建造计企业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惠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担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作业;惠东县财务部分依照《政府性基金处理暂行办法》和“出入两条线”等规则担任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处理作业。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项目修建造计企业或个人担任交纳,修建造计企业应当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列入建造项目出资总概算、归入建造项目本钱。商品房项目,要计入房子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出资额的4%征收。基建出资额依据县住宅和城乡建造主管部分发布的“分类修建工程单位修建面积造价”核定,每三年核定一次。未在参阅造价中清晰的建造项目,基建出资额按经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出资预算的建安费确认;若无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未清晰建造项目建安费的,按修建造计企业供给的具有造价资质单位核定的建造项目概算的建安费确认。
关于同一项目,原已处理报建手续、已缴交相关联的费用,证件有效期逾期且未建造的,从头处理报建手续时,免征收。因规划调整超出本来同意的修建面积部分,按项目分类规范征收。
依据《政府性基金处理暂行办法》,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心、国务院或许财务部清晰规则可予减免的景象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概不得减免。
已享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方针的建造项目,请求改动原同意用处且经同意的新用处不符合减免方针的,应按同意时的规范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违法违规建造项目经行政法律部分查办后同意予以保存运用的,应当按同意时的规范一次性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实施先缴费后发证。修建造计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在收取《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分申报并按规则规范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求减征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费人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分提交减免请求及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资料。
惠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分要建立健全征收处理制度,应运用省财务厅一致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据, 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收取,不得随意减免,所征收的资金按规则归入国库,实施“出入两条线”处理,专款专用,不得隐秘、截留、坐支和移用。
惠东县财务、审计部分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运用和处理的监督查看,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