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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政】9月1日起契税城建税正式实施附全面解读!

更新时间: 2024-05-14

  今天起,契税与城建税正式实施!城建税作为增值税的附加税,大多数人应该都不陌生,契税虽然才开始实施,但是也是“流传”了很久,现在就来具体说说这两个税到底是什么,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契税,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特殊的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且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因此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2)并且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或者增减共有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也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申报契税。

  【例】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A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一样的地区、不一样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1)北京、上海、广东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契税税率确定为最低税率3%。

  (1)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

  【例】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2)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共同生活的亲属范围有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分为下列两种情况:

  (3)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同样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例】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

  【例】自然人A将一套购买满2年的住房销售给自然人B,合同确定的交易含税价为210万元,A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0,不含税价格为210万元。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三、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城建税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五、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两税同时缴纳。同时缴纳是指在缴纳两税时,应当在两税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前款所述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

  八、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2020年8月11日,《城建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税法实施准备工作,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管工作,明确城建税执行中重点难点问题,便利征纳双方执行操作,税务总局在系统梳理现行规定和做法的基础上,制发了《公告》。

  《公告》共8条,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

  根据《城建税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例1】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报缴纳增值税50万元,9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10万元(其中涉及出口货物6万元,涉及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4万元),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额5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例2】位于某县县城的乙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5%),2021年10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后申报缴纳增值税90万元,享受直接减免消费税优惠后申报缴纳消费税3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不是。纳税人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纳入城建税计税依据,不需要缴纳城建税。

  【例3】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00万元,其中50万元增值税是进口货物产生的,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以后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例4】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城建税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在缴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纳两税的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也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城建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城建税。因此,上述的代扣代缴,不含因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形。

  在退税环节,因纳税人多缴发生的两税退税,同时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但是,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随两税附征的城建税。“另有规定”主要指在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等情形下,城建税可以给予免税的特殊规定,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建税。

  【例5】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由于申报错误未享受优惠政策,2021年12月申报期,申请退还了多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共150万元,同时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该企业12月应退税的城建税为:

  考虑到两税立法工作正在推进中,为提前做好与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及其有关政策和征管规定衔接,《公告》还明确城建税的征收管理等事项,比照两税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九、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对《公告》实施提供了哪些便利和支撑?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2021年5月1日,税务总局在部分地区试行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以下简称申报表整合),在成功试点经验基础上,8月1日推广至全国,为《城建税法》顺利实施提供了支持。

  申报表整合实现了两税和附加税费“一表申报、同征同管”,附加税费附表从两税申报表主表自动获取信息,建立留抵退税额使用台账自动获取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公告》规则自动计算税款,避免纳税人填写错误。申报表整合还实现了两税更正申报与附加税费关联,加强完善附加税费与两税的同征同管。

  为与《城建税法》施行做好衔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