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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哈尔滨的小区需要配建这些设施!

更新时间: 2024-03-05

  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今后老人家门口享受养老服务。27日,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哈尔滨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条例》(简称《条例》),并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批准。

  哈尔滨市将推进哈市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条例》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及附属设施。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

  其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设置在建筑低层,并依照国家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功能区不可以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升降设备等便利辅助设施。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紧急救援、卫生防疫、通风采光等要求。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三十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单地块住宅项目,应当在首期项目主体工程中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验收时应当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及时将设施和有关建设资料移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

  《条例》规定, 已建成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相邻住宅区可以统筹规划、集中配置养老服务设施。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或者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通过划转、购置、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基本配置到位。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为本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避免重复建设。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因特殊需要,经法定程序批准拆除或者变更用途的,应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不低于原建设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

  建设或者置换期间,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过渡性用房,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法律咨询等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此外,鼓励社区挖掘现有资源,开展综合利用,将日间照料、养老助餐、康复诊疗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嵌入到社区内现有的组织和机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将闲置的房屋、场地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开放所属场所,开办长者食堂、老年助餐点、老年学堂等,为附近的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餐、学习和健身等居家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