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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港口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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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港口)局,有关行业协会,部交科院、规划院、水运院,有关港口、航运企业,部内有关单位:

  港口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重要枢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港口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已变成全球港口大国,对国民经济与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我国港口在服务功能、服务的品质、节能环保等方面还存在差距和不足,需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提高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水平,由单一装卸仓储功能向物流、商贸、信息、金融等功能拓展,提升质量效益和服务水平。为推进我国港口转型升级,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本意见以沿海港口和内河主要港口为指导对象,其他内河港口参照执行。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加快转变港口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改革创新,调整优化结构,夯实发展基础,拓展港口功能,推进平安港口、绿色港口建设,促进港口提质增效升级。

  到2020年,基本形成质量效益高、枢纽作用强、绿色安全、集约发展、高效便捷的现代港口服务体系,适应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港口信息化带动作用更突出,标准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港口发展基本实现由主要是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向主要是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转变,由主要提供装卸服务向提供装卸服务和现代港口服务并重转变,由主要追求吞吐量增长向着力提升质量和效益转变。

  1.完善港口功能体系。港口企业在着力提升装卸仓储服务基础上,加强港口与区域内产业互动,积极发展临港工业服务功能。注重港口与保税、临港物流园区经济融合,加快发展港口物流服务功能。有条件的港口企业要积极拓展现代服务功能。按照功能定位和实际条件积极提升港口服务功能,发挥特色优势,构建定位明确、层次分明、布局合理、配套协调的服务体系。

  2.全力发展港口物流。支持港口企业大力发展中转配送、流通加工服务,开展冷链、汽车、化工等专业物流业务,拓展港口物流地产,创新发展全方位、多层次物流服务。鼓励港口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以港口主业为基础,积极发展与航运、商贸等关联产业的合作经营,延伸港口物流产业链。

  3.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务。积极地推进国际和区域性航运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港口充分的发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优势,依托主业全力发展港航信息、贸易、金融、保险、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务。支持港口加快培育电子商务服务。有序建设邮轮码头,逐步完善邮轮港口服务功能。积极发展港口水上旅游等休闲服务和港口文化产业。

  4.培育发展市场主体。引导港口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全方面推进精益化管理,逐步的提升港口经营专业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提升员工素质,提高核心竞争力。引导港口企业围绕效率、服务、品牌开展公平竞争,鼓励大型港口企业从生产经营型管理向资本营运型管理转变,鼓励民间资本依法投资经营港口业务,支持国有港口企业未来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5.完善港口基础设施。以完善港口主要货类运输系统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把握外贸原油接卸码头、集装箱码头、北方煤炭装船码头、外贸铁矿石接卸码头建设节奏,提高南方煤炭接卸公用码头能力。鼓励发展公用码头,加强港口公用航道、锚地建设。

  6.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规划协调,推进各种运输方式与港口有效衔接,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建设港口专用公路和铁路专用线。加快建设大型集装箱港区和大宗干散货港区的铁路集疏运通道,鼓励港口企业推动内陆“无水港”建设。加快“两横一纵两网”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充分的发挥内河的集疏运作用。

  7.积极发展以港口为枢纽的联运业务。充分的发挥港口衔接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势,积极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水水中转、甩挂运输,快速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不断的提高港口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

  8.调整港口结构。贯彻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完善港口布局规划,继续强化沿海港口和内河主要港口在全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强化港口的区域性作用,通过管理创新、发挥资本纽带作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区域港口协调发展。合理实施新港区开发,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和分期实施方案,防止新港区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

  9.打造港口服务网络。发挥港口企业市场主体作用,鼓励港口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配置资源,建立区域性服务网络,依据市场规则、市场行情报价、市场之间的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落实“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发展的策略,支持有条件的港口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业务,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全球性码头运营商。

  10.集约利用资源。强化规划管理,集约利用港口岸线、陆域、水域等资源。统筹新港区开发与老港区改造搬迁,促进港口与城市协调发展。加强既有码头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维护,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广应用港口节能节水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综合利用疏浚土、污泥等固体废弃物,促进资源节约循环利用。

  11.优化港口能源利用。鼓励港口企业应用液化天然气、风能、太阳能等,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在港口的使用比例。引导港口企业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实行能效管理。支持港口企业组织既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

  12.加强港口环境保护。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设施设备,控制和减少到港车船在港口的污染排放。加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严格依法配备污染监视监测、污染物接收处理、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加强港口环境监视测定、粉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引导港口企业组织生态型港口工程示范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积极地推进港口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支持开展港口污染防治、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等环境保护技术研究。

  13.强化港口安全责任制。全方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港口工程项目施工风险评估制度。切实落实客运码头、滚装码头、油气液体化工品码头及库区、油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等安全生产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

  14.加强港口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带领企业不断的提高港口装卸、输送、储存、运输等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建立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完整客船旅客和司乘人员信息登记制度,完善港口安全应急体系。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专业队伍和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建设。加强港口安全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和装备建设,建立完整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专家库。

  15.建立健全港口治安防控体系。加快港口重要区域技术防控、物理防控装备设施和治安保卫队伍建设,推进港区监控信息系统互联和治安防控资源共享。推进国内客运码头港口设施保安、重点港口全港保安工作。研究建立港口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环境。

  16.加快港口信息化应用。港口企业快速推进信息化与港口生产、服务、管理各环节全过程融合,提升港口服务效率、安全性能、服务的品质和服务便捷性。港口企业加快建立完善物流信息平台,提供港口物流全过程动态信息服务。鼓励港口公司发展第三方港航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延伸港口物流信息增值服务。继续推进集装箱铁水联运物联网应用工程。

  17.提升港口装备智能化水平。支持港口企业加强科学技术创新,提高码头前沿装卸设备、水平运输车辆、堆场装卸机械等关键设备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货物在港口的换装作业效率。鼓励港口企业推进自动化装卸设备、智能化流程的优化与控制、管控一体化等的应用,开发应用专业化码头生产智能调度系统,开展全自动化码头应用试点。

  18. 促进智慧型港口建设。大力推进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港口推广应用。支持港口企业加快建设高效、安全、智能的感知网络,积极打造港口数据云服务平台,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高品质增值信息服务新业态,实现资源集中管理与大集成应用,全方面提升港口物流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与水平。

  19.促进口岸便利化。推进港口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港口、航运、货主、代理、口岸监管部门间的电子数据联网交换。继续推进交通电子口岸建设,推动水运口岸形成“单一窗口”,实现港航、海事、海关、国检、边检等部门的监管信息相互连通。推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与口岸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合作机制,优化口岸环境。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格外的重视港口转型升级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充分的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合力推进。借鉴国内外典型案例和先进做法,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加强舆论宣传和学习交流,形成推进港口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良好氛围。

  研究完善港口行政分级管理体制机制,减少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将理货经营市场准入、沿海港口(长江南京以下港口除外)引航机构设置审批由部下放至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深化港口公安管理体制改革,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依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推进引航机构深化改革。研究建立港口锚地的共享公用机制。研究完善港口评价机制,开展绿色港口等级评价,试点开展基于港口增加值的港口经济运行综合评价。

  进一步开放港口市场,加快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港口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制止地区保护和企业垄断行为。鼓励企业专用码头在公平竞争前提下提供社会化服务。研究推进港口收费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调整收费结构和标准,放开竞争性环节收费,规范港口企业价格行为。

  切实维护港口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港口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港口基础设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港口建设项目不得突破规划。加强对港口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制止和纠正。

  严格港口规划的修订与调整。不得随意对批准的规划进行修订与调整。如需进行修订与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港口规划管理规定》,对原规划实施情况做评估经批准后,按规定启动修订与调整程序。

  提高港口行业治理能力,进一步强化港口岸线资源管理,严格执行岸线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港口项目建设,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提升港口工程质量管理上的水准。建立完整港口经营市场诚信体系,加强港口规划、建设、经营行为监督管理。加强港口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加强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引导力度。加强港口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落实《港口法》的规定,促进有关人民政府保证必要的资产金额的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督促落实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资金使用的规定,大多数都用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研究制定多式联运规则。加强港口管理法规立、改、废工作。

  完善港口标准化体系,加强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标准的制修订。加快港口设施装备、货物装载、信息交换、服务的品质等标准的制修订,促进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鼓励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推广应用中国港口标准,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支持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增强我国在港口领域国际标准制修订中的话语权与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