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购买到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要求出售者或许出产者依照食物安全法规则付出价款十倍补偿金或许依照法令规则的其他补偿规范补偿的,不管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物不符合安全规范,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撑。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简称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玉兔牌”腊肠15包,其间价值558.6元的14包腊肠已过保质期。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即径直到服务台索赔,后因洽谈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付出14包腊肠价格十倍的补偿金5586元。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作出(2012)江宁开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定: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于判定产生法令上的约束力之日起10日内补偿原告孙银山5586元。宣判后,两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定已产生法令效力。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关于原告孙银山是否归于顾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二条规则:“顾客为日子消费需求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维护法规维护。”顾客是相对于出售者和出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商场买卖中购买、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日子需求,而不是为了出产运营活动或许工作活动需求的,就应当确定为“为日子消费需求”的顾客,归于顾客权益维护法调整的规模。本案中,原被告两边对孙银山从欧尚超市江宁店购买腊肠这一现实不持异议,据此能够确定孙银山施行了购买产品的行为,且孙银山并未将所购腊肠用于再次出售运营,欧尚超市江宁店也未供给依据证明其购买产品是为了出产运营。孙银山因购买到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而索赔,归于行使法定权力。因而欧尚超市江宁店以为孙银山“买假索赔”不是顾客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是否归于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食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食物安全法》)第三条规则:“食物出产运营者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食物安全规范从事出产运营活动,对社会和大众担任,确保食物安全,承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职责。”该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则,超越保质期的食物归于制止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出售者负有确保食物安全的法定职责,应当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自行及时清洗收拾。欧尚超市江宁店作为食物出售者,应当依照保证食物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物,及时查看待售食物,整理超越保质期的食物,但欧尚超市江宁店依然摆放并出售货架上超越保质期的“玉兔牌”腊肠,未实行法定职责,能够确定为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的职责承当问题。《食物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则:“违背本法规则,形成人身、产业或许其他危害的,依法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第二款规则:“出产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或许出售明知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顾客除要求补偿相应的丢失外,还能够向出产者或许出售者要求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当出售者出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时,顾客能够一起建议补偿相应的丢失和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也能够只建议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本案中,原告孙银山仅要求欧尚超市江宁店付出价格十倍的补偿金,归于当事人自行处置权力的行为,应予支撑。关于被告欧尚超市江宁店提出原告明知食物过期而购买,期望使用其过错追求利益,不该予以十倍补偿的建议,因前述法令规则顾客有权取得付出价款十倍的补偿金,因该补偿取得的利益归于法令应当维护的利益,且法令并未对消费的人的片面购物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则,故对其该项建议不予支撑。
原标题:《【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