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房山法院结合已审结的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解析,旨在提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场所活动的特殊主体,要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进而维护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氛围。
因与超市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23万余元。
超市认为,赵某是因自身快速奔跑而导致摔倒受伤,并提交了事发当天录像光盘。
录像显示:赵某奔跑进入超市入口感应门处,与感应门发生碰撞摔倒在地,感应门无掉落、坠落现象。超市感应门入口无大量人群,赵某身后仅有一人。
超市称此处的感应门需要反应时间才能自动打开,由于赵某奔跑进入,感应门未能及时开启。
事发当天超市设有特价促销的活动,但是未安排专人维护现场秩序,亦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事发时在超市入口设有安全提示标识,故超市对赵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应对购物环境的观察及自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故就身体所受损害,赵某亦有过错。
法院根据真实的情况,酌定超市对赵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赵某对自身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于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
基于这种义务,经营者应该为广大购买的人营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采取完善的预防的方法,最大限度避免消费者遭受潜在的可能的侵害。
本案中,超市为吸引顾客而组织低价促销活动,应对促销活动合理组织安排,对超市配套设施及设备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对有几率存在的危险采取合理措施并予以提示,以保障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赵某为抢购超市低价促销商品跑着来到超市入口,超市明知入口的感应门需要反应时间方可打开,作为经营者,超市应能预见到顾客为了可以买到抢购商品会快速进入超市,超市入口感应门反应时间不足不能安全打开会导致危险,超市应采取对应的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危险的发生。
案件审理过程中,超市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是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在从事商业活动时,一定要遵守法律和法规,要提前预判有几率存在的风险点位,并采取必要消除安全隐患,要按时进行检查和维护相关设施,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相应的设备、零件,做到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要重视公共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性,尤其是家长带儿童在户外娱乐设施玩耍时,监护人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尽可能避免危险的发生。
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是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在享受生活带来的便利的时候,也应时刻保有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构建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因这事,房山水务执法队对一人立案调查!提醒:北京拟出新规禁止这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