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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超20万南京发布2023年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 2024-06-28

  1月10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2023年南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聚焦医疗、药品、食品、金融、教育培训等民生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玻尿酸补水1次M22(嫩肤模式)任意消费再送某医用保湿面膜1盒”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广告中宣称的医用保湿面膜不存在,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2023年11月,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推广某款应用软件,在招商过程中擅自对外宣传“承诺投资回报率:成单年盈利约18250元、自增广告收益年获收益9600元”等内容,对未来收益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2023年11月,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MCN机构,为某商家在抖音平台发布网络视频广告,未标明“广告”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12月,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宣传其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经营场所外的楼层过道墙体上张挂国家领导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员工合影照片,意在宣传其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发布广告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2023年8月,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多个网络站点平台发布的生活美容广告,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单次治疗后即刻有效”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将其使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具有“美白、祛痘印、祛痘坑”等功效,系虚假宣传;广告内容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系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此外,当事人还存在发布“肉毒素”等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3年4月,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45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搜好货网络站点平台发布的某品牌货架广告含有“专利产品”的宣传内容。经查,该产品未获得专利认证,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6月,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上销售的“刀鱼馄饨”广告中含有“长江三鲜”“天下第一鲜”等字样。经查,其销售的刀鱼馄饨原料是海刀鱼,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2023年10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养生节目变相发布“肝肾膏”药品广告,且节目中含有购买“肝肾膏”赠送其他药品和保健品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2023年9月,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新闻信息含有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构成了利用新闻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2023年7月,六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受某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某处方药病例分享研讨会”文章,含有“该处方药在心律失常方面效果较好且安全性高”“该处方药因为安全性较高可作为长期用药”等内容,构成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以及药品对功效、安全性的保证等违法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2023年12月,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