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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 2024-04-25

  2023年3月15日,陵水县综合执行执法局接到举报,对陵水椰林某批发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一角落内发现有“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规格:7号)共3476粒,“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规格:5号),共2852粒。该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鉴别判定人员当场鉴定,鉴别判定的结果为: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没收商标侵权的“南孚”碱性高能电池 6378 粒,罚款金额7000元。

  2023年2月9日,陵水县综合执行执法局对陵水大坡某超市侵犯著作权案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查发现,该超市的货架上销售有《小猪佩奇简笔画》《小猪佩奇蒙纸画》等6款共计89 本出版物,执法人员通过扫黄打非APP查询,该批出版物均无版权信息,陵水大坡某超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涉案的《小猪佩奇简笔画》《小猪佩奇蒙纸画》等 6 款共计89本出版物;3.处罚款人民币 5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

  2023年2月8日,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县烟草局举报对陵水椰林某批发商行进行全方位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查到卷烟65.6条,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零售业务。经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以上卷烟进行抽样送检,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卷烟中含有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上述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没收商标侵权卷烟制品50.3条,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 2000元。

  陵水县综合执行执法局对某药品超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该药店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产品的名字为“黄芪”的药品销售,该药品的外包装上标有“国家发明专利号:ZL0.7”字样,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询,该专利号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上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 (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已构成假冒专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没收假冒专利产品9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元。

  2023年12月12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陵水椰林陵城某百货超市做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贴有“龙口粉丝”标签的袋装粉丝,经营者没办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粉丝产地为“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及已经过授权使用该标识的相关材料。该超市未经批准擅自在“龙口粉丝”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轻易造成混淆的,其行为构成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涉嫌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向涉嫌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经营者通报情况、并制作现场笔录做证据封存。在12月13日,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将涉嫌侵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违法线索移交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